保险公估业的存在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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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保险公估公司注册申请设立服务代办服务办理流程条件如下:
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3. 风险管理咨询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三、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