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可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该操作流程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均可使用)
:2个条件、4种类型、8种不适用情形、2种特殊情况
2个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4种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4)合伙企业
8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2种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提示!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或在公告期20天内,请核查涉税事项是否已经完结,若存在未完成涉税事项,税务部门会发起异议,导致简易注销流程终止,无法进行简易注销登记。